韓國醫療界呼吁改革延命醫療立法:中止治療節點或將從“臨終期”提前至“晚期”

2025年06月10日18:00  來源:人民網-韓國頻道
 

       人民網首爾6月10日電(周玉波) 隨著韓國步入超高齡社會,關於“是否允許更早階段中止延命治療”的社會討論愈發激烈。根據韓國廣播公司(KBS)近期披露的一份政府委托研究報告,目前韓國《延命醫療決定法》僅在患者被醫學判定為“臨終過程”時,才允許中止延命治療。但越來越多醫學專家主張,應將該節點提前至“晚期”,以更充分保障患者的“生前自主決定權”。

       現行制度:僅在“死亡臨近”時可終止延命

       韓國自2018年實施《延命醫療決定法》以來,法律嚴格區分“晚期”與“臨終過程”兩種醫學狀態。依照該法第2條,“臨終過程”指的是無治愈可能、症狀急劇惡化、死亡即將到來的階段﹔而“晚期”患者則是指即使接受積極治療,依然難以康復、病情持續惡化、預計在數月內死亡的狀態。

       法律規定,隻有在兩名醫生一致判斷患者已進入“臨終過程”時,方可依法中止心肺復蘇、插管、人工呼吸等延命治療。即使患者生前簽署了“預先意向書”,若未達到“臨終”標准,醫療機構也無法實施中止措施。

       真實案例:放棄延命意願遭“無效執行”

       KBS報道引用了首爾某大學附屬醫院的實例:一位60多歲的肺癌晚期患者,在意識模糊的狀態下被送入急診室。雖然他早已簽署放棄延命治療的意願書,但家屬因無法接受現實請求實施急救,醫院最終為其插管上呼吸器。待患者長時間未恢復意識后,家屬請求撤除維生裝置,卻被告知患者尚未符合“臨終”標准,需“繼續等待病情惡化”。

       對此,首爾大學醫院緩和醫療與臨床倫理中心教授劉信惠(音)直言:“我們必須等待患者瀕臨死亡的那一刻,這不僅使患者飽受痛苦,也是對醫療資源的不合理浪費。”

       醫學界質疑:“晚期”與“臨終”界限模糊

       從臨床實踐來看,“晚期”與“臨終”的界定往往難以精准把握。盡管各醫學學會針對疾病種類制定了判斷指南,但仍存在較大主觀性。特別是非癌症類疾病,如帕金森病、慢性腎衰、心力衰竭、痴呆等,其進程雖緩慢卻長期削弱患者生活功能,往往無法界定為“臨終”。

       例如,一位患帕金森病超過30年、並發多種慢性病的90多歲患者,雖然身體狀況極度虛弱,但因“尚能存活數年”,未被視為“晚期”,只能持續接受血液透析治療。醫學界指出,相比癌症患者,這類慢性病患者更早失去生活質量,卻被剝奪了決定終止治療的權利。

       政府研究:82%的醫學團體支持修法

       為回應上述問題,韓國保健福祉部於2023年啟動相關政策研究。今年初發布的《延命醫療決定制度應對醫療環境變化研究報告》指出,接受調查的20個醫學專業學會中,有82%支持將延命治療中止節點提前至“晚期”。另有67%受訪者認為,現行對“晚期”的定義過於狹隘,建議擴大范圍。

       報告還詳細列出了多類重大疾病的“晚期”平均存續時間,包括癌症約1年、不可治愈血液病2年、晚期心衰1-3年、慢性腎衰約5年、阿爾茨海默病1年左右。報告總結指出:“允許晚期患者中止延命治療,是尊重生命尊嚴、減少無效醫療的制度方向。”此外,報告還呼吁加強“事前醫療照護計劃”的普及、提升醫師溝通能力、擴充緩和醫療資源,並優化“預先意向書”的執行機制。

       國際視角:韓國制度相對滯后

       相比之下,美國、英國、日本和中國台灣等國家和地區,並未像韓國一樣對“晚期”與“臨終”做出嚴格區分,多數允許患者自“晚期”階段起選擇中止延命治療。

       韓國國會曾於2023年6月提出修法議案,建議將延命治療中止節點提前至“晚期”,但因爭議較大,未獲審議通過。保健福祉部表示,已接收相關研究報告,並將廣泛收集社會各界意見,努力推動建立共識。

       一位韓國外交部退休公務員告訴記者:“我希望按照自己的意願,有尊嚴地選擇死亡,這也是一個發達、文明社會的標志。”

  →→更多社會新聞

(責編:申玉環、周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