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當庭釋放的李在镕(圖片來源:韓聯社) |
人民網首爾2月5日電(夏雪)據韓聯社報道,韓國首爾高等法院5日下午對李在镕涉嫌行賄案作出二審宣判,李在镕獲刑2年6個月,緩刑4年,並當庭釋放。這是李在镕於2017年2月17日被拘留后,時隔353天獲釋。
韓國法院認定,三星電子向崔順實之女鄭某提供馬術訓練的贊助構成行賄罪,維持一審裁定﹔但非法贊助崔順實實際控制的韓國冬季體育英才中心、轉移資產出境等相應指控均被否定。
2017年8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李在镕行賄、挪用公款、向海外轉移資產、隱匿犯罪收入、作偽証5項罪名成立,判其5年徒刑。李在镕律師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韓檢方曾在一審中提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處李在镕12年監禁。
現年50歲的李在镕是三星集團會長李健熙的兒子,韓國三星電子副會長、集團實際控制人。他於去年2月受到檢方指控,稱其通過賄賂換取朴槿惠當局於2015年給予三星集團旗下公司政策方便,以有助於作為三星電子副會長的李在镕加強對整個集團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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