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首尔6月10日电(周玉波) 随着韩国步入超高龄社会,关于“是否允许更早阶段中止延命治疗”的社会讨论愈发激烈。根据韩国广播公司(KBS)近期披露的一份政府委托研究报告,目前韩国《延命医疗决定法》仅在患者被医学判定为“临终过程”时,才允许中止延命治疗。但越来越多医学专家主张,应将该节点提前至“晚期”,以更充分保障患者的“生前自主决定权”。
现行制度:仅在“死亡临近”时可终止延命
韩国自2018年实施《延命医疗决定法》以来,法律严格区分“晚期”与“临终过程”两种医学状态。依照该法第2条,“临终过程”指的是无治愈可能、症状急剧恶化、死亡即将到来的阶段;而“晚期”患者则是指即使接受积极治疗,依然难以康复、病情持续恶化、预计在数月内死亡的状态。
法律规定,只有在两名医生一致判断患者已进入“临终过程”时,方可依法中止心肺复苏、插管、人工呼吸等延命治疗。即使患者生前签署了“预先意向书”,若未达到“临终”标准,医疗机构也无法实施中止措施。
真实案例:放弃延命意愿遭“无效执行”
KBS报道引用了首尔某大学附属医院的实例:一位60多岁的肺癌晚期患者,在意识模糊的状态下被送入急诊室。虽然他早已签署放弃延命治疗的意愿书,但家属因无法接受现实请求实施急救,医院最终为其插管上呼吸器。待患者长时间未恢复意识后,家属请求撤除维生装置,却被告知患者尚未符合“临终”标准,需“继续等待病情恶化”。
对此,首尔大学医院缓和医疗与临床伦理中心教授刘信惠(音)直言:“我们必须等待患者濒临死亡的那一刻,这不仅使患者饱受痛苦,也是对医疗资源的不合理浪费。”
医学界质疑:“晚期”与“临终”界限模糊
从临床实践来看,“晚期”与“临终”的界定往往难以精准把握。尽管各医学学会针对疾病种类制定了判断指南,但仍存在较大主观性。特别是非癌症类疾病,如帕金森病、慢性肾衰、心力衰竭、痴呆等,其进程虽缓慢却长期削弱患者生活功能,往往无法界定为“临终”。
例如,一位患帕金森病超过30年、并发多种慢性病的90多岁患者,虽然身体状况极度虚弱,但因“尚能存活数年”,未被视为“晚期”,只能持续接受血液透析治疗。医学界指出,相比癌症患者,这类慢性病患者更早失去生活质量,却被剥夺了决定终止治疗的权利。
政府研究:82%的医学团体支持修法
为回应上述问题,韩国保健福祉部于2023年启动相关政策研究。今年初发布的《延命医疗决定制度应对医疗环境变化研究报告》指出,接受调查的20个医学专业学会中,有82%支持将延命治疗中止节点提前至“晚期”。另有67%受访者认为,现行对“晚期”的定义过于狭隘,建议扩大范围。
报告还详细列出了多类重大疾病的“晚期”平均存续时间,包括癌症约1年、不可治愈血液病2年、晚期心衰1-3年、慢性肾衰约5年、阿尔茨海默病1年左右。报告总结指出:“允许晚期患者中止延命治疗,是尊重生命尊严、减少无效医疗的制度方向。”此外,报告还呼吁加强“事前医疗照护计划”的普及、提升医师沟通能力、扩充缓和医疗资源,并优化“预先意向书”的执行机制。
国际视角:韩国制度相对滞后
相比之下,美国、英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并未像韩国一样对“晚期”与“临终”做出严格区分,多数允许患者自“晚期”阶段起选择中止延命治疗。
韩国国会曾于2023年6月提出修法议案,建议将延命治疗中止节点提前至“晚期”,但因争议较大,未获审议通过。保健福祉部表示,已接收相关研究报告,并将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努力推动建立共识。
一位韩国外交部退休公务员告诉记者:“我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有尊严地选择死亡,这也是一个发达、文明社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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