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4日電 據韓聯社報道,14日,韓國一家地方法院就“世越”號沉船事故幸存者對國家和船務公司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作出判決,判處國家和船務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向每名幸存者支付8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48.2萬元)撫恤金。
據報道,韓國水原地方法院14日就該案作出判決稱,韓國海警與“世越”號所屬船務公司——清海鎮海運公司在事故初期應對不力,對幸存者造成巨大的精神打擊。
法院判處國家和船務公司向每名幸存者支付8000萬韓元撫恤金,向幸存學生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支付400萬至1600萬韓元不等的撫恤金,向其余幸存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支付200萬至3200萬韓元不等的撫恤金。
法院表示,海警與清海鎮海運公司事發后沒有採取及時讓乘客撤離船體的措施,耽誤幸存者的逃生時間,導致他們在逃生過程中遇到很大困難,且他們可能在船艙內長時間等待救援的過程中承受極度恐懼和痛苦。法院還稱,幸存者和其家屬至今仍蒙受創傷后應激障礙之痛。
今年7月,在“世越”號遇難者遺屬針對韓國當局和船務公司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法院認定當局在事故初期應對不力,並判處向每名遇難者支付2億韓元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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