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
合约内容需考虑中国情况中国籍艺人和韩国娱乐公司的纠纷应被视作利害得失问题。法律专家指出:“这种纠纷非常敏感,稍不注意即有可能失去中国市场,反而因小失大。由于尚无相关法律,只能论及相应艺人的商业道德和良心,但实际上由于民族情绪不同,这也并非易事。中国因独生子女制度个人主义膨胀,在金钱至上的社会,娱乐合约的强制性自然低于韩国,这点是经纪公司需要留意的部分。”
娱乐圈相关人士表示:“部分中国籍艺人到了能够独自创造收益的水平后,宁可作出赔偿后,回国展开个人活动。他们认为,既然个人活动可获得全部收益,何必要和韩国公司以及成员们分摊。另外,韩国通常不会启用与经纪公司陷入纠纷的艺人,但中国则普遍认为‘纠纷是纠纷,活动是活动’,因此这些问题艺人仍然可以轻易地展开活动。如果韩国娱乐公司有意开拓中国市场,也需要铭记这一点。”此外,也有人提出,韩国娱乐公司可将偶像培养系统提供给中国公司。这样不仅能构成中韩联合制作体系,还可预防成员无故退团。在没有法律保护网的现况下,韩国娱乐公司提前找出预防手段是最佳选择。唯有这样,韩流产业才能日新月著、本固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