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三
Keyeast:两个月中习惯性地多次实施暴行与事实严重不符。
A某:从5月底到7月初,多次遭到金贤重殴打
Keyeast在声明中称,动手殴打只有2014年5月30日一次,而A某在向松坡区警署递交的起诉书中称,从5月底到7月初,自己遭受至少3次以上的殴打,在肉体上、精神上、心理上遭受巨大痛苦,并递交了诊断书。
Keyeast和A某在对于“经常性”暴行的解释上大有出入,“经常性”在法律上指,反复进行某一犯罪行为。而Keyeast只承认实施过1次暴力行为,未同意“经常性”这一说法,A某肋骨骨折也仅用“嬉闹中的意外”而带过。
结论:双方对于暴力行为的定义明确不同,这一部分仍需要警方的缜密调查。